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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給特休 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九日台北報導】近期有數十件勞工向勞委會檢舉有關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勞委會重申,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強調,為確實落實法制,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 勞委會指出,由於每年農曆過年後,3月至5月會有轉職潮,就會發生特別休假的勞資爭議,尤其以中小企業最常發生,就近來勞工反映的態樣提出說明,包括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常有勞工因為要離職會將特別休假修完再辦理離職,但是有部分雇主刁難,指出因為當年度未做滿1年因而將特別休假要按比例刪減,這是錯誤的說法,只要是到職日滿1年之隔日即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如7月滿1年,雖在9月要離職,仍可將特別休假的天數休完;或是因為要辦理職務交接造成時間無法休完特別休假離職,因為是可歸責於雇主責任,則雇主需將未休完的別休假折算成工資給付給勞工。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到職日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說,「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 另外,為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勞委會於今年5月至9月間特於各縣、市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並以一般權益、工資、工時及例(休)假等相關規定與實務為宣導重點,事業單位或勞工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洽詢,以進一步瞭解宣導會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