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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外勞請特休假返國
2016/12/22
在修法之前,雇主之間對於外勞返國探親或休假,兩者還留有極大的彈性商議空間,如外勞平時不休假則以1日的薪資給付替代;在臺工作期滿3年,外勞則依規定必須出國1日。
一般說來,外勞多半會藉由在臺3年工作期滿必須離出境的機會,返國與家人團聚。甚至,如果臨時發生重大事故,外勞也可以向雇主臨時請假返國。 反觀,目前在勞動部預告修法的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中,則明定外國人在同一雇主之聘僱許可期間滿1年以上時,即得以請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拒絕還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則可謂相當重。 受訪業者就認為,法規訂的如此僵硬,只要所聘僱的外勞提出請特休假要求,雇主不得拒絕,一點彈性空間都沒有,使得雇主未來在管理上,增加人力調節上的困擾。
這次修法外勞可跨行業別轉出,在目前家庭類外勞工資及工時兩者工作條件皆明顯劣於製造業外勞的前提下,恐會吸引不少家庭類外勞在臺工作一段時日後,當其瞭解家庭類外勞與製造業外勞的薪資待遇、休假福利、工作時數等諸多差異後,不排除選擇跨行業別轉出投入製造業,致家庭類外勞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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